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按照这项决定,我国将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所得税。
很长时间以来,人们关于是否征收利息税的猜测有了答案后,更多的议论开始多起来。
据国家有关部门透露,利息税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向银行存款利息征收,税率为20%。如按此税率,有人算过一笔帐:在银行存入一年定期存款1万元,按现行利率2.25%计算,应得利息225元,征收利息税后,实得利息为180元(225-225×20%),按此收入换算成税后利率为1.8%,相当于利率下调0.45%。
于是,有人提出疑问:既然征收利息税和降息的最终结果都是利息收入的减少,而且征税方式采取比例税率,没有起征点,意味着所有的存款人都要交税,为什么要征税而不是降息?两者有何不同呢?
降息和征收利息税对存款人来讲,均意味着收益减少,二者的区别在于收益者不同。此次征税主要是从有利于国家财政的角度来定的。具体讲,降息的作用是减轻银行的负担,对财政收入意义不大,而做为利息税税款却可以直接进入国库,充实财政。财政部长项怀诚在关于利息税的解释中说,“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财政的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这部分收入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补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发所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农村扶贫资金等。”以1998年为例,全国居民存款利息所得大约为2000亿元,利息税税率按20%计算,年利息税即可达400亿元。这项进帐无疑会大大缓解财政增收压力。
征税更长远的意义在于它利于调节个人收入,而降息作为一项金融政策在这方面则无能为力。要抑制当前我国由于少数人收入畸高而形成的收入悬殊的情况,就需要通过税收调节。由于储户存款数额差别很大,按统一比例对利息所得征税的绝对额实际上也会有很大的差别,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另外,利息的升降相对灵活,而利息税一旦征收则比较稳定了,税率不会忽高忽低。
按照人大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对利息税的征收原则是不溯及既往,对开征前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不征税,对开征后的储蓄存款(包括开征前的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才征税。有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开征利息税前的储蓄存款在开征后孳生的利息不应收税。
有关法律专家分析说,从法律上讲,银行付了存款人利息,是履约的;对存款人来说,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法律未执行时存的款不应收税,法律出来后所产生的利息应依法收税。
同时从经济理论上讲,任何投资,包括存款,都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其中之一就是税收风险,此外还有法律风险等。
就居民储蓄存款而言,有三个风险,一是银行本身经营不善,导致存款的本息损失;二是税率的调整导致收益支出可能增加;三是由于技术问题,如因错帐、错号等造成利益损失。而这三种风险在存款人存款之时就存在,因此征收利息税会导致存款之时的预期收入下降,只是税收风险的一种体现而已。
通过征收利息税引导城乡居民分流一部分储蓄,增加消费,扩大个人投资,缓解当前消费市场相对疲软的状况,进一步扩大内需。这是开征利息税的初衷。但究竟0.45%的利差能否让存款人从银行取出钱来,或不再存钱到银行,多数专家学者认为,在目前条件下,新增利息税将难以抑制居民储蓄率继续上升。
事实上,从近几天媒体对居民利息税态度的报道上也可得出这个结论。有人说利息虽然越来越少,但是预期消费的压力太大,孩子教育消费支出、老人的医疗预期支出、防范失业等等,只能把钱继续存在银行,以备不时之需。还有人说,家庭必备消费品都有了,房子、汽车又离我太远,股市忽高忽低,想搞点比较妥当的投资又苦于没有门路。
有关专家指出,征收利息税定下来之后,会刺激一些人把资金转向股市、国债等其他方面。但问题的实质不在于此。据测算,我国居民每年有巨额的消费剩余资金,通过对利息征税使让人们把存款拿出来的方式,对促进消费、扩大内需应该说是有作用的,但也有人认为其作用有限,存款占绝大部分的居民金融资产结构不会改变。要让人们拿出更多的钱来,就必须走扩大居民投资渠道,增加居民投资工具之路。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国刚建议,现在我国无论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存在的最大困难就是资金严重短缺,不是从银行获得的贷款不够,而是资本金缺乏。这样,一头是最终资金提供者,即广大存款人手中有大量资金,另一头是资金需求者急需资本金,如能制定一套制度来保证使居民的钱投入到企业中去,或转为对某个企业的股权,既保证了存款人的收益,又救活了企业,同时降低了银行的不良贷款,金融风险大大下降。此外,还可以对将个人收入用于直接投资的行为,给予一定优惠政策,例如减免个人所得税等,来鼓励居民投资。